强化燃气使用安全,《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作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新华日报
12月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时隔10年后再次进行全面修订,“安全”是此次修订的主要关键词。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制定、201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今年的第二次修订,重点就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打造便民服务环境三方面,强化了燃气使用安全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责任、用户安全使用的四方责任体系,形成燃气安全社会共治合力,实现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的新格局。这其中,燃气主管部门责任被进一步强化。条例提出要推进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还细化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强制停气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也被写入条例。比如,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或安全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气气源,不得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燃气等。
为更好服务保障民生,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燃气经营单位的服务要求与内容。其中包括,燃气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为燃气用户咨询、投诉、报修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条例还规定了燃气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形,明确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和医院、学校等民生用气。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的,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又如,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的,或者四方交底前施工单位开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